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受理了原告施华洛世奇(上海)公司诉被告美泰资本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原告诉称,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原告在上海等地的专营店中擅自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堂和沿街面的橱窗中以广告形式对外发布,构成侵害被告第5730702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收件后核查了相关情况,于10月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答复,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对原告答复意见的回复,被告亦未撤回对原告的侵权指控,也没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原告被控侵权一事立案处理。
原告认为,其系在水晶首饰的宣传、广告背景中使用涉案图案,与被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器皿类、炊具、瓷器”等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涉案图案使用的是传统中华文化中代表吉庆的通用元素,不为任何公司或个人垄断。原告在广告的显著位置标上自己的商标,施华洛世奇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发混淆。被告向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已有3个月的时间,原告是否侵害被告商标权一直处于未决状态,严重影响原告经营的安全、稳定,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及相关商业利益,故诉请确认原告不侵害被告商标权并赔偿合理费用10万元。现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