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不能忽视证据搜集

  诉讼是一场博弈,而证据则是这盘棋的关键。在布局落子之间,一着不慎,可能满盘皆输,证据之重要程度可见一斑。在商标行政诉讼中,虽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在商标复审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往往成为商标诉讼中的关键。因此,对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将一系列法律事实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并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结合商标行政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笔者谈一谈如何下好证据这步棋。

  在法国一知名化妆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引证商标“Dior”为驰名商标。为此,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认定驰名似乎志在必得。然而,经过法庭质证,原告代理人发现在证据中,宣传报道、杂志照片及举办的活动的报道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上述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已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的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紧密相关,而很多当事人及代理人在举证时,却恰恰忽视了重要的一点。在商标行政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只重视证据的数量,而对证据的关联性有疏漏,导致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主张,错失了胜诉的机会。这也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注重证据形成的时间,及时保存并及早提交证据。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司法行政保护记录等。然而,在“Dior”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支持原告主张的证据非常薄弱。原告虽提交了其产品的专柜列表、产品手册、广告宣传以及销售发票等,但是这些均属于自行制作的证据,证明力薄弱;其提供的巨额销售发票只有部分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且无中文翻译。有些证据甚至仅有企业名称,连商标标识都没有显示,根本无法证明其商标意义上的宣传和使用。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达到驰名的程度,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证据搜集上的失误,往往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取证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需特别注意将相关证据予以整合,构建完整证据链,采取较为周全的取证方式,以防止由于证据链缺憾而造成诉讼不利之后果。

  诉讼如同一盘棋局,证据收集和整理,无疑就是一颗颗重要的棋子。在大量的案件中,很多胜诉机会因为证据不全而败诉;多少本可避免的损失因为证据瑕疵而无可挽回。掌握并熟悉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搜集规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身在棋局之中的人应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而透过鲜活的个案,反映出的亦不再是单纯的规则设计与理性构架,而是引导权利人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中运用好证据规则,以规则意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