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同进行

  38岁的永嘉赵女士原本在市区经营一家小饰品店,主营女性装饰用品。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法国奢侈品品牌——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告到法院,并且面临5万元的经济索赔。

  去年12月3日,迪奥公司的代理律师向鹿城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状告赵女士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赵女士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给迪奥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日前,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

  刚被工商处罚2万元 又面临5万民事索赔

  这事要从2011年4月开始说起。当时,赵女士在市区盘下一家小饰品店,大批量低价购入很多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用于出售。“我不知道这些别针是假冒的。”赵女士表示,直到去年5月,工商部门查扣了她的店,她才意识到这批别针有问题。

  去年6月6日,工商部门认为赵女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行为成立,没收了其侵犯迪奥公司商标权的金属别针9200个,罚款2万元。

  而迪奥公司认为,1998年3月14日,迪奥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第14类商品上取得“Dior”注册商标,于2011年8月3日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图形商标。这些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迪奥公司认为,公司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赵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损失,对其企业经营带来恶劣影响,遂向法院起诉索赔。

  这厢刚被行政处罚2万元,那厢迪奥公司又告她侵权,索赔5万元。赵女士很委屈:“很多货都是上家留下来给我的,扔了可惜,卖了还可以赚几个钱。”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对于赵女士的不解,法官说,经过工商部门的认定,赵女士销售的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确系假冒对方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是因为她违反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迪奥公司向她索赔的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赵女士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的民事经济赔偿。而根据我国《刑法》,如果赵女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听完法官的解释,赵女士顿时吓出一阵冷汗,她说实在不知道后果竟会如此严重。

  最终,赵女士和迪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就其侵权行为向迪奥公司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任何假冒迪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承诺在今年3月7日前向迪奥公司一次性赔偿2.4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销售商品时留个心眼

  据浙江省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介绍,为图一时的经济利益,一些商家稀里糊涂地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尤其是非驰名商标)的商品,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如何避免这种无意侵权?罗明江为商家支了两招:一是切勿贪小便宜,同样的注册商标,如果和正品售价相差较大,一定要特别留神;二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如果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且差价较大,应该可以判断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