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诉武汉两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日下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武汉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需共计赔偿原告892500元。

  2014年3月11日,原告海宁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称其2013年1月获得“海宁中国皮革城”的商标专有权,两被告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海宁皮革城”、“中防海宁皮革城”,并对外运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5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海宁皮革城”并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仿冒“海宁皮革城”名称,同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

  法院同时判令,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87500元与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0元,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