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电动车反“山寨”再获胜利

  中国的“山寨”历史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有高级赝品“鼎”,如今则有山寨手机、山寨电影,甚至山寨电动车……“山寨”与时俱进,生命力之顽强,令人惊叹。

  然而,傍名牌、仿冒、克隆这种恶劣的“山寨”行为,混淆消费者的视听,让其良莠不分,在市场经济与法治健全的今天必然不能为人接受。“山寨”不仅会伤害被仿冒者的品牌名誉,本质上,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劫持。

  复审裁定,维持“撤销”原判

  自2006年起,“欧派阳光”就“傍名牌”,借助“欧派”电动车的品牌影响力,售卖“欧派阳光”牌电动车,号称是“欧派”电动车的升级版,对“欧派”电动车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为此,2011年4月18日,为了维护“欧派”的知识产权与品牌声誉,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欧派电动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欧派阳光”这一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经过两年半的等待,2013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欧派阳光”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

  这是“品牌”对战“山寨”的胜利,是电动车行业“打假”史上有力的一笔!不仅维护了“欧派”电动车的合法权益,更让同行业企业得到信心,无畏“仿冒”品,坚定了各家企业走创新技术型道路的决心。

  然而,被告“欧派阳光”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经过原被告及第三方“欧派”企业举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8日判决: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9894号关于第5751839号“欧派阳光”商标争议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