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对我国新《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上,学界仍存在误解和争议;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在于对中国法律的充分理解。本文深入分析了与商标备案制度相关的法律,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参考。
I.相关法律的一般原则
a.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归根到底仍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是主要的适用原则。
b.另一方面,中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因此,公告原则也是商标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c.根据以上原则:
i.即便没有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依然有效,并且在双方实际履行后生效。
ii.对于有可能出现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争议,最高法院的态度和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都很明确,即“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I.区分不同情况
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可能存在很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最值得讨论的一种情况,便是过失许可人把商标重复许可给多方使用所产生的冲突。
经备案的使用许可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i. 经备案的非独占使用许可:
1.如果不存在冲突,则两份非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无论备案与否)都被认为是有效且可执行的;
2.如果存在冲突,则经备案的非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无论在先或在后)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或排他使用许可。
ii.经备案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或排他使用许可:
如果存在冲突,则经备案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或排他使用许可(无论在先或在后)可对抗善意第三方。
iii.结论:
1.尽管善意第三方未经备案的使用许可协议仍然有效,但它并不能被实际执行,因为它会与另一经备案的使用许可相冲突。
2. 善意第三方未经备案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或排他使用许可,在被经备案的非独占使用许可方抗辩后,将可能变成非独占使用许可以避免权利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两份使用许可协议都将有效且可执行。
3. 由于以上所述冲突均由许可人过失所致,善意的受损害方可根据合同法要求许可人承担民事责任。
III.其他问题
a. 据上所述,尽管在与经备案的使用许可相冲突时,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依然有效;但未经备案的使用许可无法被执行,一定程度上是由商标备案瑕疵所致。此时,适用商标公告原则。
b.只要使用许可协议是善意且有效的,商标权人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应影响该使用许可的效力,即便该使用许可未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