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舒”异议“修斯舒”

因认为河北省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泰公司)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修斯舒”商标,与其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享有的“斯达舒”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吉林省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修正公司)针对“修斯舒”商标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金泰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被异议商标为第8386029号“修斯舒”商标,由金泰公司于2010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片剂等商品上。

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内,修正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修正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修正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斯达舒”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修正公司系一家集中成药、化学制药、生物制药的科研生产营销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制药企业。

引证商标为第1712405号“斯达舒”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权利人为修正公司。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修斯舒”与引证商标“斯达舒”相比差异较小,二者共存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金泰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泰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消费者会施以更多的注意力,被异议商标不会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为“修斯舒”,引证商标为“斯达舒”,被异议商标的读音、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相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