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香港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在水龙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RRQVV”商标,与其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RROW”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乐华陶瓷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乐华陶瓷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ARROW箭牌”陶瓷卫生洁具、压克力浴缸、全铜质镀铬龙头等产品。
争议商标为第7858744号“ARRQVV”商标,由箭牌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水管道设备、水龙头、座便器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乐华陶瓷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是摹仿其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另外,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合法权利相冲突。
引证商标一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龙头、喷水器等商品上。目前上述两商标权利人均为乐华陶瓷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箭牌公司诉称,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读音、字母构成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争议商标系原告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英文字母“ARRQVV”,两引证商标为“ARROW”,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3个字母相同,最后两个字母“VV”同两引证商标的最后一个字母“W”外观近似,且争议商标第4个字母“Q”同两引证商标第4个字母“O”亦近似,争议商标无特定含义,两引证商标中文含义为“箭”,争议商标同两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座便器等商品同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同两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