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药品的商标与商品名

“一药多名”是我国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一药多名”问题日益严重,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般认为,“一药多名”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药品的商品名制度,这实际是一个误区。在所谓的“一药多名”中,真正的商品名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商标药名化”才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200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局令),对药品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从而在源头上遏制了“一药多名”现象。

1 药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

1.1 商标的概念及类别

商标即“商业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可以依法使用商标。

商标包含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分为45大类,每大类中还划分出若干小类。其中,人用药品属于第5大类第1小类(0501)。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在批准的类别范围内使用和受到法律保护,若想跨类别使用,则需针对该类别另行提出申请,另行注册。

1.2 商标标记——○R与TM

商标在使用时通常需要标注特有的“商标标记”,常用的商标标记有○R、TM等。

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受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成侵权。商标的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或右下角。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最适合于文字商标。目前国内的注册商标大多采用○R标记。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在美国通常使用TM标记,泛指“商标”。在我国,商标使用TM另有其特殊含义,TM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获得《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在获得《注册商标证》后,TM也就改为○R了。

1.3 药品商标的使用原则

在我国,商标注册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只是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2001年版)第六条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药品曾经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原《药品管理法》(1984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而2001年现行版《药品管理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人用药品不再作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前面提到,在我国的商标使用中,TM一般代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24号局令中规定“药品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即禁用TM商标。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药品商标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药品可以不使用任何商标;如要使用的话,则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 药品的商品名与商标

2.1 商品名的概念及由来

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主要分为“通用名”、“商品名”和“英文名”,以前还有过“曾用名”的说法。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和商品名使用。而曾用名则是主要针对原地方标准的药品,目前已停止使用。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是药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商品名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名的最初由来是因为一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往往很长而且难懂,读起来又很饶舌,为了便于医生开方与患者使用,才引入了“商品名”的概念。

药品商品名最早多见于进口药品的包装上,国外药企多使用商品名,以突出本企业的专用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我国商品名的采用起步较晚,早期也多见于合资企业及广东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而且多数以商标形式出现[1]。

2.2 商品名与商标的异同

商品名属于药品名称的一种,商品名是名称而商标是标志,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商标是所有商品的特定标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商品名为药品专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商标可以是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形式;商品名只能是文字形式。

其实,商品名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类商标。早期审批商品名,主要依据药品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未与商标注册紧密关联,企业只需提供《商标查询单》即可,这很容易产生纠纷。某些药企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在申请商品名时没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产品推向市场后,该名称被他人抢注商标,由此引发一些侵权案例,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1]。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商品名的控制,要求企业在申请商品名时必须提供该名称的《商标注册证》,从而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商品名是药品独有的一种特殊名称。国内目前的万余种药品中,真正有资格使用商品名的其实并不多。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许多认识中的“商品名”,往往只是该药品的商标(或注册商标)。包括许多业内人士,也常常会将二者相互混淆,为加以区别,甚至还演绎出了一个“商标名”的错误概念。实际上,“商标名”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它只是药商们人为对商标加以药名化的产物。“商标药名化”也是一药多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3 “一药多名”的产生根源

前些年,随着国内药界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药企、药商为抢占市场,达到销售、招标、定价等目的,开始“另辟蹊径”,在药名与商标上大做文章。弱化药品通用名,过度强化药品商标及商品名,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导致“一药多名”现象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威胁公众用药安全的巨大隐患。

目前市场上的药品以仿制药居多,按规定不得使用商品名。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无疑成为一种“最佳”选择。在包装上使用与药品名称或功效相近的文字商标,已超出商标本身的固有涵义,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误导行为。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还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将TM商标印制在药品外包装显著位置,而药品通用名则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甚至同一种药品分别使用多个TM商标,在医院中按TM商标中的名称销售[2]。

注册商标的审批比较严格且时限较长,而取得TM商标相对简单,即使没有最后批准,也可以使用一到两年。实际上,许多药品的TM商标在命名上并未遵从规定原则,如禁止使用人体器官、药品或疾病名称等,这样的商标根本无法获准注册。由于之前的药品法规并未限制TM商标的使用,某些企业为谋求短期利益,以一些暂时的TM商标混淆药名作为“卖点”,许多常见药品通过这样的“修饰”后,改头换面,冒充新药特药,其售价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品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百姓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诸多困扰。

2005年央视曝光的“帕金森事件”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某药企生产的天麻胶囊,在药盒上醒目标注“帕金森”字样(实际为TM商标),而真正的药名“天麻胶囊”却隐藏在背景图案里,无从分辨,实际该药品并无治疗帕金森症的作用。近几年市场上热炒的“二十六位帝皇(丸)”,其真名为补肾填精丸,摇身一变即成了所谓的“皇家满药”。小小商标竟带给消费者如此严重的恶意误导,“商标药名化”的恶果亟待根治。

4 国家法规终结“一药多名”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局令),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对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通知》要求,除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3]。

24号局令对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商品名的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药品通用名称必须突出显著,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用字的二分之一。24号局令还专门针对商标提出明确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并且针对现存问题,限制将商标标注在包装显著位置的行为,最大程度避免商标使用引起的“一药多名”。规定明确指出,药品标签(即包装)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用字的四分之一[2]。按规定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24号局令。

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名称和商标在广告中的使用原则。《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处方药商标或企业字号与通用名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或企业字号在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上述法规的出台,必将从根本上控制“一药多名”的泛滥,减少药品混淆视听、任意加价的不良行为,对规范国内药品市场的良性竞争意义重大。有关商品名的规定,更利于药企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为竞争核心,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