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梯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提起“三星”,很多人自然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但在电梯行业,尤其是江苏扬州人,则更熟悉三星电梯。12月初笔者获悉,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电子)因对扬州三星电梯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电梯)注册商标产生异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近日,这场跨国诉讼的终审判决书送达三星电梯的手中,一场马拉松式商标纠纷案由此画上句号。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星电梯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星电梯商标被异议

  “这起纠纷源于2006年,即我们申请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后。”三星电梯董事长施凤鸣告诉笔者。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三星 AEC THREE STAR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商品上。“当时图形商标是我自己设计的。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我就考虑变换一下,采用白字黑底,没想到就这么一改,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施凤鸣说。

  三星电子于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三星电子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持续使用三星、SVMSUNG商标多年,这两件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

  “说简单点,就是对方认为我们申请的注册商标属恶意模仿,抄袭其椭圆图形要素,所以要撤销我们的注册商标。”施凤鸣表示,“三星电子不做电梯,而三星电梯做了20多年电梯,且各自在不同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三星电梯遭起诉

  “商评委既然核准注册,当然有理由不能轻易撤销。”施凤鸣告诉笔者。三星电子于2009年、2012年两次提出异议,最终商评委认为,虽然三星电梯的AEC三星 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与三星、SVMSUNG商标均含有“三星”文字,但三星电梯早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基本一致,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商评委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星电子不服,不久便将商评委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施凤鸣介绍,三星电梯创立于1986年,并且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 THREE STARTS及图商标,而韩国三星虽然很知名,却是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

  “当时没想到用‘三星’会与韩国三星针锋相对。”施凤鸣说。他透露,最初他想的名字是“福禄寿”,后来改成“三星”,就是指福、禄、寿三星,图个吉祥。

  最终,北京中院裁定,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定乾坤

  三星电子不服判决,于2014年年初上诉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综合判定,不能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同时,北京高院认为,三星电子主张三星、SVMSUNG商标在中国有较高知名度,认为三星电梯商标对其椭圆图形要素构成恶意模仿,但是三星、SVMSUNG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类电梯等商品。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且三星电梯的商标与三星电子的商标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

  为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以此主张被异议商标不能核准注册缺乏依据。这场商标纠纷最终以三星电子败诉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