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丹尼”侵权案一审有果

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下称尚丹尼中心)员工离职,其家属谭女士却将尚丹尼中心的店牌“尚丹尼”注册为商标,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老东家”诉至法院。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标识为尚丹尼中心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据此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首例适用“确立商标先用权规则”判决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案例。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11358870号“尚丹尼”商标,由谭女士于2012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 今年1月被核准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止。据悉,谭女士的丈夫邵先生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曾在尚丹尼中心工作。

谭女士诉称,尚丹尼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及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尚丹尼”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经营场内所使用“尚丹尼”标识,销毁带有“尚丹尼”标识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进行网络宣传,同时要求尚丹尼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尚丹尼中心辩称,其早在2008年起便使用“尚丹尼”标识作为其店面招牌进行使用,其为“尚丹尼”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且“尚丹尼”商标经过其使用及推广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谭女士丈夫系其前员工,涉案商标注册后并未进行实际使用,谭女士该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丹尼中心自成立之初,便以“尚·丹尼造型”作为商业标识予以使用,而且“尚·丹尼造型”标识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虽然涉案商标与尚丹尼中心的“尚·丹尼造型”标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且商标标识一致,但尚丹尼中心已经在理发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尚丹尼”多年,谭女士享有的涉案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法院认为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在理发服务范围内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