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没有显著性的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对于企业而言,选择商标或者企业logo的时候还是要选择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防止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本文下面就列举几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以便于企业绕道而行。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比如人参商品上申请注册“高丽参”,在养殖上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华田园犬”等,均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比如,图形可以注册在移动电话上,但是不能注册在水果、苹果上。
3、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比如,在服装上申请注册“LLLX”,则会被认为属于不具有显著性。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
比如,在糖类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非常甜”,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
5、仅仅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比如,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东北高粱”,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或者用途的。
比如,在安全门上申请注册“safe”,会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的。
比如,在米类商品上申请注册“50kg”“100kg”等。
8、仅仅直接表示使用商标的内容的。
比如,在法律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找律师”等。
以上仅仅是列举了几种情况,实践中不具有显著性的类型更多。
公司开业一般都要注册商标,及时不马上注册商标,一般也有个logo,这些商业标识应该谨慎选择,为了以后保护的需要,至少应该保证第一不违法,第二具有一定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