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大众品牌意识的提高,特别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允许自然人获得商标权以来,商标注册申请耗时过长,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凸显,目前合肥商标交易市场十分活跃,商标转让申请的数量逐年递增,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一、商标“盗转”问题
案例:
2005年3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图章两枚。这位获刑的朱某,原系上海某商标代理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负责人,2003年10-12月间,在未与商标注册人联系的情况下,他采用通过电脑伪造公章、制作转让申请书、复印注册证,并通过他人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等手段,先后骗得合肥市某服饰公司、苏州市某服饰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90万元。冒用深圳市某服饰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某服饰公司等4家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骗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1万元。
以上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商标“盗转”案例。尽管责任人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商标注册人及被蒙骗的受让人的利益仍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损害。
稍早时间的商标转让申请审查中,商标局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这种审查较为粗陋,转让双方章戳齐备,申请书填写无错误,不触及其他禁止转让的法规,商标局即会核准商标予以转让。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了商标局的审查漏洞,非法“盗转”他人商标。众多注册人在商标不翼而飞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商标局告上法庭。
一方面,受侵害的注册人认为商标局不作为,在不辨真伪的情况下令己方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商标局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对各种签字印章的真伪进行认定,不应该承担责任。尽管有各种客观的理由,但商标局作为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此仍难辞其咎。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商标局就商标转让申请明显的严格了审查程序。但百密一疏,仍不能完全避免类似情况。
作为商标注册人,要想尽力避免自己的商标被“盗转”,就需要看好自己家的东西,经常性的关注自己商标的状态。商标局也应完善程序,多利用技术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既然银行可以利用电子验证手段管理数以亿计的储蓄账户,那对几百万个注册商标加个密码又有什么难的呢?
二、商标转让的终止
商标注册人拥有将商标进行转让的权利。但商标法就此有一定的限制,即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商标法也同时规定了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商标转让目前的情况是,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申请的过程中,没有终止程序。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合同,却无法终止商标转让。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在商标局核准了前次的转让之后,再做一次转让申请,将商标转回原注册人名下。类似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出于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的原则,应对转让终止程序的设立予以考虑。
三、商标转让中涉及的“一并转让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为避免出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分属于不同的注册人,法规就此要求“一并转让注册商标”。这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商标局却往往过于严格的执行了这一规定。在商标局已经发出的《转让申请改正通知书》上,常要求就申请中的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大大超出了法规的要求。
商标交易中,通常达成协议后全部转让手续由受让人办理。一方面,商标局要求转让申请中的近似商标,将加大了商标转让的成本。另一方面,转让人可能利用商标转让审查与商标注册审查的时间差,给受让人顺利获得商标权制造障碍,并借机要挟受让人提高交易条件。
四、商标转让中涉及的许可问题
如果商标注册人将同一注册商标既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给第三人,就会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之间发生冲突。
在实践中以上情况经常发生。受信息公开程度的限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可能不知道标的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也可能不知道标的商标已经被转让。这可能造成在市场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主体均可合法使用商标,但他们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理论上,注册人对标的商标即许可又转让的行为并不违法,却容易造成商标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损害。并可能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混乱。
商标局在转让审查时可考虑向各方告知标的商标在转让时的状态,必要时可以要求各方就此达成协议,以避免在市场中造成实际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