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联合利华公司推出的首款“男女区分”去屑洗发水“清扬”一经面世便备受消费者青睐。为使“清扬”在中国去屑洗发水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联合利华公司投入巨资以塑造其“清扬”无懈可击的形象。但“清扬”广告宣传语中的“无懈可击”一词,却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因认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利华)在宣传中使用的“无懈可击”等相关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后,中科联社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二审判决驳回了中科联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中科联社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北京)科学管理研究中心,2003年更名为中科联社。2011年5月,中科联社在洗发液、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 wuxiekeji”(下称涉案商标)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
中科联社诉称,联合利华旗下的“清扬”产品在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或者相关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联合利华则认为,该公司旗下“清扬”品牌系国际知名品牌,该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清扬”,“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只是作为广告语使用,表明该产品的良好去屑效果及品质,不会因为使用涉案商标而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懈可击”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成语,含义为没有可以被人攻击、挑剔的漏洞或缺点,任何人均可以在上述含义上使用该词汇。联合利华在其生产、销售的“清扬”洗发液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的行为,系表明其生产的“清扬”牌洗发液产品的质量、功能或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中科联社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