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创业经验和大量资金的人来说,想成就一番事业困难重重,这时,加盟经营就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上的加盟项目逐渐增多,遍布各行各业,一些隐藏在加盟行业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就随之暴露了出来。
继法院判决与山东青岛加盟商所签订的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而被撤销合同后(见本报2013年2月1日第6版相关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就北京巴朗鲨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巴朗鲨公司)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巴朗鲨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品牌加盟竟为“空头支票”
本案要从2011年5月说起。来自江西省德兴市的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叶梅芳可以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域内销售“巴朗鲨”鞋产品,巴朗鲨公司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许可叶梅芳于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巴朗鲨”的商标、商号、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巴朗鲨”系列产品,经销权许可期与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据了解,在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Brlamsa巴朗鲨”商标(下称斜体巴朗鲨商标)。
当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授权书,载明“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及商号,已在中国注册,授权书下方显示有斜体巴朗鲨商标。
同日,叶梅芳向巴朗鲨公司支付区域代理买断费18万元。随后,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发送货物。在这些货物的包装上,均使用斜体巴朗鲨商标。
但是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叶梅芳随后查询到,在和其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仅仅拥有一件英文为正体的“Brlamsa巴朗鲨”商标(于2012年2月受让取得),而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斜体巴朗鲨商标申请,在2012年7月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并不具备斜体巴朗鲨商标的商标权!
在得知该信息之后,叶梅芳认为巴朗鲨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将巴朗鲨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此前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巴朗鲨公司返还代理买断费18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巴朗鲨公司在与叶梅芳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有偿许可叶梅芳使用该公司商标,在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巴朗鲨商标,且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同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的授权书中亦载明斜体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可见,巴朗鲨公司在代理合同中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是斜体巴朗鲨商标。
根据巴朗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公司系于2012年2月20日受让取得正体巴朗鲨商标。因此,在巴朗鲨公司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时,该公司既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亦非正体巴朗鲨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巴朗鲨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并授权叶梅芳使用所谓已经注册的斜体巴朗鲨商标,该公司向叶梅芳隐瞒了其尚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的真实情况,虚构了斜体巴朗鲨商标已经注册的虚假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巴朗鲨区域代理合同;巴朗鲨公司返还叶梅芳代理买断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