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苏省“海底捞”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5000元。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在开设的金尚轩海底捞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点餐单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其公司商标专用权。
连云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云港金尚轩公司在其经营的火锅餐饮店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盒、点菜单、订餐卡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金尚轩海底捞”、“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识,对消费者确认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属于将上述标识作为餐馆服务业中的商标标识使用行为,且从事的餐饮服务与“海底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相同类别。虽然连云港金尚轩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辨认效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