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鹤楼”诉“小小黄鹤”商标侵权

  法院:两被告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小黄鹤”文字标识,赔偿80万元

  包装底色、外观近乎相同,名字只有一个字差别,字体、排列方式也完全相同,“小黄鹤楼135”白酒认为市面上出现的这种“小小黄鹤”白酒是仿造自己的山寨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方却认为,自己设计的外包装图形是使用自己所属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侵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作出判决,生产销售“小小黄鹤”的两家公司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依法赔偿“小黄鹤楼135”生产销售公司损失共80余万元。

  “小小黄鹤”撞衫“小黄鹤楼”

  记者了解到,“黄鹤楼”酒是武汉市酒类商品老字号,“黄鹤楼”商标于1983年4月6日由原武汉酒厂向国家申请注册。2003年,武汉天龙投资公司出资6000万元,与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签订部分资产转让合同书,成立了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公司(下称天龙黄鹤楼),推出全新“黄鹤楼”系列白酒。2004年,经工商部门许可,“黄鹤楼+图形”、“黄鹤楼+拼音+图形”、“小黄鹤楼+XHHL+图形”3件酒类商标以及生产黄鹤楼酒、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由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公司转让给天龙黄鹤楼。

  2009年,天龙黄鹤楼研发及生产的“小黄鹤楼”系列白酒面市,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良好业绩。2011年7月28日,该公司又注册了“小黄鹤楼”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2013年1月,该公司又就“小黄鹤”标识提出商标申请。

  然而2013年初,市面上突然出现了名为“小小黄鹤”系列白酒,其商标及外包装均与天龙黄鹤楼的知名商品“小黄鹤楼135”近似。2013年6月20日以及2014年5月6日、7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天龙黄鹤楼员工分3次前往湖北省襄阳市的4家商店取证,花费120元购买了固液法白酒、五品固液法白酒、五品浓香型白酒和精五品白酒等“小小黄鹤”白酒商品。

  调查发现,“小小黄鹤”由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武汉市金黄鹤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黄鹤)生产销售。天龙黄鹤楼认为该系列白酒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存在“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通过律师函形式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多次协商无果后,2014年5月,天龙黄鹤楼向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将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金黄鹤告上法庭。

  天龙黄鹤楼称自己合法拥有“黄鹤楼”等多个注册商标,“小黄鹤楼135”浓香型白酒是该公司“小黄鹤楼”系列白酒重要品种之一,被认定为湖北省名牌产品,其包装、装潢具有独特的识别作用而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而“小小黄鹤”白酒不仅使用了与“小黄鹤楼”近似的“小小黄鹤”标识,且该酒的产品外包装和装潢是完全仿照“小黄鹤楼135”浓香型白酒而成,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瓶贴背景色调、字体图案的布局排列、构思设计等方面基本相同。

  天龙黄鹤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金黄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白酒类产品上使用“小黄鹤”标识,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类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并分别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天龙黄鹤楼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和50万元。

  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金黄鹤则表示,“小黄鹤楼135”白酒不属于知名商品,其外包装不是独家特有,而且“小小黄鹤”系列白酒包装上的“金黄鹤”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外包装、装潢均是拥有自己外观设计专利的形象设计图案。

  记者了解到,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金黄鹤均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分别为白酒的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武汉原浆老窖酒厂的主要投资人就是金黄鹤的法定代表人。

  金黄鹤称,该公司2007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成为“金黄鹤”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10年。2010年1月,公司法人代表作为专利权人,取得了一项名称为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形以“黄鹤楼”汉字与拼音组合而成的中国古典楼台美术形象为主,两侧辅以白云、仙鹤的线条。2013年7月,该公司法人代表又取得第二项名称为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小小黄鹤”4字相比楼台形象更居中,比例更大且醒目,不存在仿冒“小黄鹤楼135”。

  “小黄鹤楼”诉“小小黄鹤”商标侵权

  法院对两种涉案白酒进行了当庭比对。

  在外包装纸质表面上,“小黄鹤楼135”型号白酒印制有底色为红色的长方形,上面有竖向书写的4个黑色汉字“小黄鹤楼”,字体及书写方式与“小黄鹤楼”注册商标相同。在汉字下方,有横向书写的黄色阿拉伯数字“135”。红色长方形一侧,有关于热干面、牛肉粉的文字介绍,字体均为竖向书写,配有相关插图;另一侧则是关于武昌鱼和烧卖的相关介绍及插图。

  而“小小黄鹤”固液法白酒的外包装纸表面均印制有“金黄鹤”注册商标标识和第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中的部分图案。包装表面也印制有底色为红色的长方形,上面竖向书写了4个黑色汉字“小小黄鹤”,另标有“武汉原浆老窖酒厂”、“武汉市金黄鹤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第一个“小”字字体明显小于其他3个汉字,另3个汉字“小黄鹤”与“小黄鹤楼135”中的汉字排列完全一样。

  此外,部分“小小黄鹤”外包装表面的红色长方形一侧,印有关于黄鹤楼的唐诗,还有部分外包装的另一侧,也增加了关于热干面、牛肉粉的竖向文字及相关插图,相比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这些图形的比例和位置更加显眼。

  对此,法院认为,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来,“小小黄鹤”与“小黄鹤楼135”为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小黄鹤楼”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认定武汉原浆老窖酒厂和金黄鹤生产、销售的“小小黄鹤”侵犯了原告“小黄鹤楼”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白酒类商品上使用“小黄鹤”文字标识,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类产品上使用与“小黄鹤楼135”浓香新白酒包装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并支付天龙黄鹤楼经济损失50万元和3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3万余元。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