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香村园公司)生产的月饼在外包装盒及月饼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侵犯其第352997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将香村园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香村园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万余元后,香村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352997号“稻香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人为苏州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表示,香村园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月饼及其外包装盒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香村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香村园公司则辩称,其在双方之前的商标案件判决生效后即对涉案商品上的标识进行了区分处理,使得消费者能够认识到其生产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稻香村”商标的差别,其涉案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村园公司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香村园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就其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4.8万元。
香村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首先,原审判决香村园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香村园公司对于其相关产品已进行贴标处理,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村园公司虽然在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袋及内包装袋上进行了贴标处理,但实际上在外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仍使用“稻香村”标识,且在月饼上也标注有“稻香村”字样,可见香村园公司虽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了贴标等处理,但该处理并不全面,仍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