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桂林漓江鹿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漓江鹿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予以维持。
2003年,漓江鹿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两江四湖”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预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后,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城水系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漓江鹿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漓江鹿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认为,“两江四湖”作为桂林的景区古已有之,不是环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评委认为:“两江四湖”作为桂林市景区的名称,是由当地政府交给环城水系公司建设而成,并由其进行管理、经营。据此,环城水系公司理应享有“两江四湖”的相关商业利益。漓江鹿公司地处桂林市,对环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两江四湖”商标不可能不知晓,其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故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漓江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