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格力与美的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双方围绕美的公司在家电下乡系列空调产品中使用“五谷丰登”的图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展开激辩。此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的商标权,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五谷丰登”。2011年4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家电下乡系列空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的商标权。一审判决,美的公司及经销商泰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17日二审庭审中,双方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展开激辩。美的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公司是把“五谷丰登”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使用的,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属于正当、善意的使用;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不相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弱,知名度低。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格力公司则认为,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在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申请之后,美的公司善意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诉侵权商标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其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
格力公司还表示,美的公司侵权产品有19款之多,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并且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远远高于原审法院所确认的380万元赔偿额。
因案情较为复杂,经审理后,该案审判长邓燕辉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