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就美国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4日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据了解,原告周某伦是广州人,也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原告周某伦诉称,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是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被告还称,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