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商标生产销售营养液,但该营养液却如同普通水,生产饮用水的景田公司诉三公司商标侵权,索赔300万元。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该三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景田公司100万元。
市面突现“景田百岁山”营养液
深圳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瓶装、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其“景田”商标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生产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也为消费者熟知。
2011年3月,经商标局核准,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营养饮料、八宝饭、方便面、面包、糖果、酱油、冰淇淋。2014年2月,石某授权湖北百岁山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品为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营养饮料,许可使用区域为湖北、湖南、四川和重庆市,许可使用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4月,百岁山公司与宏达公司、汇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按百岁山公司的需求加工生产“景田百岁山”系列饮料。同年9月,经知产局核准,百岁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了“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8月,景田公司发现,内蒙古、湖北仙桃的市面上有“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景田百岁山”清淡型咖啡饮料,系湖北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销售。景田公司认为这些营养液营养成分过低,实质与普通水无异。
当年10月,景田公司以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销售“景田百岁山”系列产品涉嫌侵犯其“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三家公司索赔300万元。
营养液如同普通水被判侵权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标注为“维生素营养液”,但从其营养成分表来看,该饮料中仅含有锌、维生素B12和烟酸(维生素B3)3种营养素,所含维生素种类较少,且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最低值,实质上与普通饮用水无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不符合“维生素营养液”的要求。其商品外观与纯净水、矿泉水也并无差别,而且商品销售商所开具的收据中也将之注明为矿泉水。因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超过核定商品范围。
同时,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与原告“景田”、 “百岁山”两个注册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均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差异,与相关消费者对于原告商品的习惯性简称也相同,两者之间构成了近似。被告将“景田百岁山”商标使用在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的高度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景田公司100万元。
据了解,三被告不服判决,已于近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