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德国法院以“商标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为由,判决全球知名奢侈品牌LV棕米色和黑灰色棋盘格两个标志性商标权无效。长期以来,棋盘格作为LV的一种视觉语言和独特符号,吸引了无数消费者的追捧,更是其抵制假货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德国法院的这一判决,对LV品牌的生产商路易威登公司来说无疑是重要一击。
看完这则新闻,笔者不由联想到另一个奢侈品牌“爱马仕”的立体商标,同样因为缺乏显著性证据,而在商标注册中遭遇挫折。
那么,这两个奢侈品牌的相应商标的“败走麦城”,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首先,具有美学功能意义的标识,由于无权阻止竞争者合理使用,因而难以形成商标的显著性从而难以获准注册或垄断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基于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商标的显著性举足轻重,是发挥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的物理基础,显著性越强,区别作用就越大,就越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从而为商品出售打开销路。因此不具有显著性就不构成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然而,对于一些商业标识而言,由于具有美学功能,因此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例如,巧克力的消费者都喜欢心型的外观设计,因此,对于巧克力而言,将心型注册为该类商品的立体商标是不合理的。在LV商标案中,由于棋盘格图案事实上是非常常见的带有装饰性的设计方案,因此同样属于具有一般美学功能意义上的标识,其显著性存在明显缺陷。
其次,具有实用功能意义的标识,由于无权阻止竞争者合理使用,因而不能形成商标的显著性从而难以获准注册或垄断使用。例如,我国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附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例如,普通轮胎的形状就是圆环体,如果允许一个圆环体注册为一家轮胎制造商的商标,就意味着其他轮胎制造商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轮胎的通常圆环体外形来说明自己经营的产品,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爱马仕”立体商标注册案中,由于相应的三维立体标识属于相关包具商品的常见设计,如果允许注册就会导致这种设计实质被垄断,因此同样是不合理的。
最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后,权利人要积极维护、保养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侵权就要予以举报、打击、诉讼。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不断变化的,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因为权利人的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长期的商业营销而建立起商标和自己商品的唯一联系,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第二含义”从而获得商标注册,但一旦注册成功后如果怠于维护权利,任由市场上的同类竞争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不闻不问,就会使得相关商标的辨识度逐渐模糊,最终又会使得一个获得第二含义的商标标识又再次退化为一个仅仅标识商品种类的标识。因此,类似LV棋盘格图案的商标,即使能够一直保有,如果没有积极维护,也很可能发生显著性的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