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版权登记制度 畅通电视剧交易渠道

  我国是电视剧产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以来,每年电视剧产量均超过14000集。电视剧版权已形成多轮次、多渠道分销的格局。然而,与电视剧生产消费第一大国的地位相比,我国在电视剧版权交易领域的运行机制仍不健全,电视剧权属不明、版权许可使用状况不清、暗箱操作等现象普遍存在,“一女多嫁”、盗版盗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利用权利公示原则,将版权登记制度融入电视剧产业,规范电视剧版权登记、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登记等行为,使电视剧版权在规范、透明的法律制度下有序使用,是电视剧产业亟需解决的难题。

  电视剧版权权属不明、版权许可使用关系错综复杂是制约我国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应尽快成立电视剧版权登记机构,设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引入版权预先登记制度,建立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及实施登记信息化,实现版权登记制度与电视剧产业的紧密融合。本文重点阐述电视剧版权登记对电视剧产业发展的意义,分析在电视剧产业推广版权登记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并提出健全我国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尚未普及

  在电视剧版权登记方面,目前版权登记机关受理剧本、小说的登记数量较多,只有在办理版权质押时,电视剧才会因为强制性要求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办理版权转让时进行登记,登记的数量有限,进行电视剧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数量更少。可见,我国电视剧版权交易体系与版权登记制度的对接并不成功,版权登记制度没有在电视剧版权交易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没有引起电视剧版权交易方的重视,电视剧版权交易方进行版权登记的意识不强,市场需要并不迫切。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电视剧版权交易方对版权登记制度不了解,电视剧版权所有人往往将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制作备案公示,以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作为版权证明,而对于版权登记制度并不熟悉,电视剧播出机构也没有养成查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版权登记证的习惯;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采取自愿登记原则,电视剧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并不影响制片方取得其版权,因此,版权所有人便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版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多此一举;第三是因为版权登记只是获得版权的初始证据,在法院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时,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由此可能造成版权登记证不被法院采纳。

  版权登记促电视剧有序流转

  在对电视剧进行版权保护时,有人认为通过技术改进就能够解决这些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于是相继推出了版权印、版权保险箱等技术,试图通过在版权流转过程中添加秘钥等电子手段防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技术的改进治标不治本,这种依靠个体力量的防范措施,如同希望向每个人发放一支手枪,便可以制止违法犯罪一样,不但无法解决现有问题,相反会造成更大的困难。各种不同的电子数据标准无疑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所以,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凭借健全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构建版权登记、转让、继承、质押、终止的完整体系,才能保障版权交易行为安全有序地进行。将版权登记制度融入电视剧产业,实现二者的完美契合,有助于推动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推行版权登记制度,对交易方来说,主要是增加了版权所有人申请版权登记的成本,尽管并不复杂,但无疑增加了一道程序。得到的收益是版权所有链条更加明晰,版权许可使用情况一目了然,由此,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搜寻和信息存储的成本,防止类似“一女多嫁”、盗播、超期播放等行为发生。相反,在不办理版权登记的情况下,版权所有人无需支付登记费用,避免了提交申报材料的繁琐程序,其不足在于版权每许可使用一次,都需要提交发行许可证以及各联合摄制方的授权书,对于播出机构来说,需要不断审查授权链条,防范版权不明引发的法律风险。在权属不清、许可使用不明的情况下,侵权现象自然很难避免。

  一般认为,作品不作登记将会“减少一半版权”。因为,倘若涉及侵权诉讼,经过登记的作品更便于举证。在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时,作品登记证书将首先用于推定持有人享有版权,从而免于搜寻材料证明自己创作的困扰,或者降低举证他人侵权所要支付的高额成本。因此,在电视剧产业推行版权登记制度所产生的制度成本实际上远远小于不进行版权登记所要支付的制度成本,版权登记制度更符合电视剧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电视剧版权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交易方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防范交易风险,有时不得不放弃交易机会。因此,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的信任成为迫切需要。依靠版权登记制度可以建立起交易方之间的“信任系统”,在版权交易经过登记公示后,凭借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建构起连续、完整的版权交易链条,从而使版权交易模式更加透明化、制度化,进而可以免除版权交易的风险,增强交易方的信心,实现电视剧版权的安全有序高效流转。

  版权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

  版权登记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抑或其他行政行为?笔者认为,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版权登记机关在进行版权登记时只做形式审查,并且这种结论可以被推翻,但无疑该行为属于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颁发版权登记证书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基本要件。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版权登记是获得版权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版权所有人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如果他人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依法不采纳版权登记的结果。

  4个方面健全版权登记制度

  若要加强电视剧产业的版权保护,我国应尽快健全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并从设立统一的电视剧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建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引入版权预先登记制度、建立全国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4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过去,我国版权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及省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而电视剧制作、发行、播放的主管机关则是国家及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层级的部门设置,以及政府对电视剧内容管理的重视,导致电视剧交易方只熟悉广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只注重电视剧制作备案公示、获取发行许可证,并且将这些证照视为版权证明,对于版权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并不认同。笔者建议由版权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版权登记授权机制,由符合条件的组织依法统一开展电视剧版权登记工作。由此可以提高电视剧交易方对版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降低版权信息搜寻成本,实现版权登记制度与电视剧交易体系的有效对接。

  在我国,版权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是电视剧制作备案、发行许可证办理的主管机关,每部电视剧都必须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能播出。这种归口管理的体制为实施电视剧完成剧版权登记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建议设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由版权所有人在申领发行许可证时,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注明该剧的版权归属,并提交相应的版权证明文件。版权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发行许可证后,将该剧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共享给授权统一进行电视剧版权登记的机构,由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制作发放版权登记证书,同时录入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获得发行许可证及版权登记证的版权所有人,转让或每许可使用一次版权,都应当通过网络进行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载明许可使用对象、许可使用期限以及许可使用范围。电视剧版权继承、版权质押同样应当进行版权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电视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版权链条,保障电视剧版权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

  建立预先登记制度,对于电视剧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电视剧来源于创意也成就于创意,对于创意的保护却一直是电视剧版权保护的难点。如果设立预先登记制度,则可以将版权登记保护制度延伸到创意阶段,一部电视剧作品在创意形成时,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简要的阐述材料,获得作品预先登记证书,一旦被侵权则可以成为初步的版权证明。在完成剧本后,版权人再对剧本进行版权登记,以取代预先登记。如果预先登记制度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将在电视剧创意保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设立版权预先登记制度。

  版权登记是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版权登记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那么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作用就得不到体现,因此,版权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库,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使交易方乃至社会公众了解版权登记的基本信息,为电视剧版权交易行为保驾护航。美国版权局建立的版权数据库保存着自1978年以来登记的所有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不仅如此,美国还注重版权登记的技术革新,1998年版权局就开始推行电子登记系统,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版权登记信息化是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能够大幅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解决传统登记模式无法克服的登记难题。然而,与此相伴随的是版权侵权将更为便捷,又涉及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问题,版权登记的权威性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实施电视剧版权登记信息化,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又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技术革新,确保版权登记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