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通过对外公开征集获得并已持续使用的台标却被他人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成为商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浙江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下称丽水电视总台)身上。由于台标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丽水电视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近日,商评委经审理撤消了该注册商标。
遭人抢注,台标变商标
成立于2006年10月的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由丽水人民广播电台、丽水电视台合并组建而成,是一家集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传输于一体的综合性传媒。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创新,丽水电视总台旗下的广播电视媒体包括新闻综合频道、经济生活频道、文化休闲频道、导视频道4个电视频道和新闻综合频率、交通音乐频率、新农村频率3个广播频率,另有广播电视报、丽水在线网站、电视发展公司和丽水华数公司,受众人口达480万。
正是这样一个覆盖面广、受众人口众多的综合性传媒,却进行了一次商标争议战。2006年4月24日,同样身处浙江省的自然人丁某(即本案的被争议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5309750号图形商标(即争议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9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6日。
由于该商标与丽水电视总台所使用的台标相似度极高且同样核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类别上,丽水电视总台认为,该商标的申请侵犯了其权益被2010年11月12日,丽水电视总台对丁某申请注册的第5309750号图形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丽水电视总台在向商评委提交的争议申请中指出,争议商标与其向社会征集并最终启用且已在先使用多年的台标设计图案完全相同,双方为同行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丽水电视总台对该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多次通过抄袭、模仿、盗用的手段,注册了与浙江宁波市电视台、海南旅游卫视台等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标志完全相同的第5321647号、第5309751号图形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
此外,丽水电视总台为了支持其主张,向商评委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丽水电视台所制作的节目画面截图、关于公开征集丽水电视台新台标的启示、浙江城市广播电视报于2001年6月28日刊登的“丽水电视台新台标征集评选工作结束”的文章和终选方案图样及所附申请人台标图样等。一场商标争议大战正式打响。
认定侵权,商标被撤销
1985年5月,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了丽水电视台。经过多年的发展,丽水电视总台已经成为立足丽水、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市级电视台,拥有一批本土化精品栏目,深受当地群众喜爱。
2001年5月15日,丽水电视台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集丽水电视台新台标的启事。2001年6月28日,浙江城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了“丽水电视台新台标征集评选工作结束”的通告,并公布了10个入围作品及终选方案的新台标图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丽水电视总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丽水电视总台所使用的台标图形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集体创作完成,并在浙江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发表,截止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已使用近5年之久,随着申请人各项广播电视播放服务的开展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申请人所使用的台标图形已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由于申请人的台标图形系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平面艺术造型图案,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该台标图形享有著作权。其次,被申请人丁某与申请人同处一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所属领域相同,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多年并享有著作权的台标图形视觉印象如出一辙,两图形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近似程度实难以巧合解释,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过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台标图形。再次,被申请人在未经丽水电视总台许可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并已公开发表和宣传时用的作品十分相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台标作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最后,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记者通过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此案被申请人丁某共有7件商标申请记录,其中4件为图形商标,另外3件为文字商标。在这7件商标中,涉及本案的第5309750号图形商标目前状态显示已无效,还有一件第5751917号、申请注册在第41类保险、金融贷款类别上的“NANTO”商标也显示已无效。
相关业内专家表示,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媒体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电视台、报社、杂志社并没有积极对其自身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近几年,随着社会整体商标意识的提升,媒体也开始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而先前已经遭遇侵权的媒体,也开始通过协商或拿起法律武器来打击侵权,一方面弥补以前的疏忽、争取挽回,另一方面再细致划分需要保护的内容,两方面同时深入,才能使得自身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涉案法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