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