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首起刑案

  陶某等三人因通过回收旧硒鼓后加工冒充名牌售卖,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适用罚金,后陶某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日上午,一中院宣判维持原判。据了解,这是一中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以来知识产权法庭做出的首个知产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

  据一中院审理查明,陶某伙同邹某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某受雇于陶某和邹某,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判处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对戴某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冒硒鼓数量和假冒硒鼓价值均存在错误,对其量刑过重。

  昨日上午10点10分,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在宣判前,被取保候审的戴某独自坐在法庭上。他本人一审后没有提出上诉,但由于是案件的相关人,在终审宣判时也要到场。上诉人陶某的律师并没有到场。最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