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的提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即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復审。
2、复审的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煺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復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