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对商标法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1.商标法应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之核定使用商品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商品经营范围相关连,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其经营或至少在合理期限内将经营该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证据。实践中种种情况已清楚表明,商标局只注重商标法定构成要素及禁用条款事实的审查,容易导致一些申请人凭空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引起真正从事该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需用该商标而又不能用,但以不当占有为目的的人却将该商标闲置并待价而沽。这将扰乱整个社会的商标使用与转让秩序。

  2.在商标专用权归属问题上,商标法直采用混合原则。所谓混合原则,实际上是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之结合,申请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先使用证明而被撤销。先使用人可依规定于一定期限内提出先使用证明,逾期提出视为先使用人放弃其利益。这样做,既可坚持注册原则,使注册者通过注册行为获得专用权,也可充分照顾到因各种原因而错过异议期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减少抢注者坐收渔人之利的机会。

  3.应确立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制度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注册所有人,在与其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中,再申请注册若干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而形成的系列商标;或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某些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若干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之间不分主次而形成相互关联的系列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与其主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若干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设立,其意义主要在于商标所有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周围设置系列商标防范区域,减少商标被“淡化”或被“混淆出处”的可能性,也可使商标的另类抢注者难以实行商标另类抢注,更好地保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对这两种商标作出规定。在我国,虽然实践中也出现过近似联合商标的商标注册,如都用于冰箱上的“琴岛海尔”、“琴岛一利勃海尔”、“利勃海尔”、“QINDAO—LIEBHERR”及其图形商标,因我国未实行联合商标制度,青岛电冰箱总厂以单个商标分别申请注册,也未指定正商标。这种注册在效果上虽近似联合商标,但因我国没有联合商标制度,而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用的,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些单独注册的商标容易出现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的后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后,同样会遇到这个问题。如设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依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存续不以使用为前提,商标所有人只须使用正商标,商标主管机关即不得以在规定时间内不使用为理由撤销这些商标。可见,设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对于较为周密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与减少商标抢注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