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历经四年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功为客户商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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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言:本案自2015年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诉至判决,近四年时间。客户为一家老牌上市公司,第三方公司曾借用其名字进行经营,后双方合作中止,为此,客户要求其停止使用字号,协商未果后双方诉讼到法院,一审我方败诉,二审成功扭转。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美特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商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卫萍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真北路XXX号XXX区XXX号。经营者刘卫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香溪镇香一村香溪老街***号。

上诉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合肥美特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珑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卫萍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卫萍百货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和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圣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被上诉人美特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圣军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于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卫萍百货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当事人在本院与调解组织主持下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2.改判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文字;3.改判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向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10万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4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依法享有在先“美菱”字号权和注册商标权,“美菱”字号最早使用时间可追溯至1992年,“美菱”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可追溯至1984年,最早注册于1992年。“美菱”字号和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和推广,积累和承载了巨大商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应当受保护。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美菱”字号使用权自2010年11月10日被撤销,其之后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保留“美菱”字号并进行商业使用,属于擅自使用知名“美菱”字号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2004年6月15日,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出具《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授权申明》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申明中未约定授权期限,美菱集团有权单方随时撤销。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获得授权时应意识到其使用字号时间的不确定性,并应谨慎开展经营活动,故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不享有任何信赖利益。2.2010年8月10日,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出的《商函》中明确撤销此前对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文字的授权,并要求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撤销授权属于无因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为了维护“美菱”商誉,撤销授权的行为亦有正当理由。3.至2010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未积累独立商誉,撤销字号授权不会损害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自2004年成立至今,从未实际生产且经营规模很小,其一直依靠违约使用“美菱”商标和违法许可其企业名称获利,一直靠依附“美菱”商标和字号的商誉生存,且其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全称显属违法行为,不可能累积商誉。三、2010年11月10日之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继续保留并商业性使用“美菱”字号和含有“美菱”字号的企业全称,会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且事实表明,相关公众实际已发生混淆。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攀附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商誉、误导相关公众、不正当抢夺“美菱”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明显,若不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有违公平原则。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显著过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存在共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两方均知晓“美菱”商标、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试图搭便车以牟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文字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造成上诉人损失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经过“美菱”系列商标的原权利人美菱集团出具授权申明,同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并经合肥市肥东县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二、《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授权申明》中“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双方另有约定”是指《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仅约定了双方合作项目、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等,并无“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的任何约定,且未约定期限。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美菱集团为了做大规模招商引资而成立的大量关联企业之一。《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授权申明》中“已事先与我公司多次沟通”是张圣明与原美菱集团领导就商标授权产品、期限、授权管理等内容的沟通,其中有与美菱集团的约定即双方为长期合作。公司才是合作项目的基础。另外,美菱集团还授权成立了很多关联公司仅在公司名称中含有“美菱”字号但不使用“美菱”商标。因此,上诉人有关《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字号存在的基础之说法并不成立。若公司字号存在的期限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一致,应当有明确约定。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说,一个企业的商号承载着企业的商誉,若企业字号因其所经营产品商标的变更而取消,便意味着企业积累的所有商誉都由商标决定,此观点显然是荒谬的。三、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企图以商标权替代企业名称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当两个权利主体发生冲突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保护自身“美菱”商标权利却要伤害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迄今已连续使用达13年之久,已积累了良好的商誉,《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终止已有两年多的时间,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自有商标的产品经销客户已有上百家,进一步证实了企业字号而非商标才是商誉的载体。四、尽管一审判决两个网站虚假宣传,并判决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连带赔偿5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认定上下楼办公不知情并不符合常理,考虑到一审判决其他定性准确,故不再坚持提出异议。综上,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美特珑公司辩称:涉案网站是其准备代理“美菱”冰箱时注册的,后来一直没有使用过,现在网站已经注销。目前做的品牌是“乒乓”,与“美菱”没有关系。被上诉人美特珑公司2010年一直租用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厂房办公,美菱集团采用的模式还是授权给他人贴牌,所以现在还会接到投诉“美菱”品牌的电话。考虑到时间和精力,被上诉人美特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卫萍百货部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美菱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菱股份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美菱”字样;3.判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在www.mlsydq.com和www.suoyi365.com网站上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经济损失40万元;5.判令卫萍百货部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6,000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2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美菱股份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关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美菱股份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美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风扇、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5月7日至2008年5月6日止。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美菱股份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美菱Meiling及图”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力煮咖啡机;便携式烤肉架;电油炸锅;太阳灶;电热水瓶;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烤饼炉(截止)。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相关情况

(一)美菱股份公司主张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MusLeng”电风扇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

2015年9月1日,美菱股份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杨轶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电风扇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杨轶来到位于上海市真北路新光彩市场六区一二八号招牌显示为“美的商用工程扇光彩总经销”字样的店铺,杨轶从该处购买了电风扇一个,支付完货款后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一张,杨轶对购买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离开上述店铺时支付停车费后取得《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定额发票》一张。购买结束后,上述人员返回该处,公证员将上述购买的电风扇加贴该处封条进行了封存,并将封存的电扇以及现场取得的名片、收款收据和停车发票原件交由杨轶带回留存。2015年9月1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646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均系对上述购买现场、所购买的电风扇以及获取的票据等进行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轶的上述操作过程均由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一审审理中,美菱股份公司未出示其公证购买的涉案电风扇,而卫萍百货部将其销售的涉案同款电风扇外包装及中央面板带到法庭,美菱股份公司确认与其公证购买的涉案电风扇外包装及中央面板一致。法庭结合卫萍百货部提供的实物及公证书所附照片进行了现场比对。该涉案电风扇的中央面板中间位置及外包装纸盒的左上角均标注“MusLeng”、“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美菱股份公司确认,“MusLeng”为注册商标,且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系在注册范围内规范使用该商标,但仍坚持主张该节事实构成商标侵权。

(二)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在www.mlsydq.com网站擅自使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5日,美菱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轶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域名为www.mlsydq.com的网站上的部分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杨轶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WindowsXP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美菱日用”。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ww.mlsydq.com”后按回车键,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页面,杨轶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的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该页面的最上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0600-916、0551-XXXXXXXX”;最下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版权所有AllRightReserveICP备XXXXXXX号”“联系人:高经理,座机:0551-XXXX****,免费服务热线:4000-600-916,手机:XXXXXXXXXXX,地址:合肥新城开发区美菱工业园荷花路XXX号”……4.点击进入上述首页页面上方横栏中的“产品中心”,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御典红”“美菱电热水器象牙白”“美菱电热水器贵族黑”等多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其中有8款产品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5.进入该页面下方的“下一页”,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第2页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太阳能伴侣”“美菱电热水器时尚型”“美菱电热水器睿智型”等多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其中有12款产品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6.进入该页面下方的“下一页”,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第3页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宝雅型”“美菱电热水器A”“美菱电热水器-7负离子”3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均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9.在操作的计算机上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然后将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及文件夹内文件复制粘贴入该U盘内。杨轶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杨轶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杨轶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5年8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820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杨轶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杨轶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在(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8200号公证书中还记载了如下内容:1.打开计算机,在WindowsXP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美菱日用”……3.点击进入上述首页(即www.mlsydq.com)页面上方横栏中的“关于我们”的下拉菜单中的“企业荣誉”,进入“企业荣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页面,同样使用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净水高端品牌加盟热线:400-060-0916,留言页面:www.mtllife.com”“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ISO9001认证”“XXX视察美菱”“孙金龙在王家章董事长陪同下视察美菱工业园”“XXX视察美菱”“XXX视察美菱”“XXX参观美菱展示厅”等图片及文字描述。根据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照片、《美菱志》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提供的美菱集团图册,亦载有“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ISO9001认证”等上述内容,其中美菱集团图册封底载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XXX号邮编:230001”。

2015年8月25日,美菱股份公司还委托代理人杨轶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域名为www.suoyi365.com的网站上的部分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日,杨轶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ww.suoyi365.com”后按回车键,进入该页面,杨轶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的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该页面的最上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SOYE索怡净水生活馆招商热线:400-008-2501、XXXXXXXXXXX”;最下端可见“联系电话:0551-XXXX****,手机:XXXXXXXXXXX,联系人:程经理,公司地址: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美菱工业园荷花路XXX号……”。3.点击步骤二进入页面上方横栏中“走进索怡”的下拉菜单中的“企业简介”,进入该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SOYE索怡美菱日用电器高端品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美菱集团核心企业之一……”杨轶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杨轶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杨轶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5年8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820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杨轶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杨轶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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