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年丰民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点】
在网络店铺中不恰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以及实施具有误导性的行为,即使销售的是正品,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而且不构成合理使用,并最终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仍可认定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简称天狮生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天狮集团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天狮集团的”天狮”字号及多个注册商标。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韩雪贝儿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其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天猫网店销售天狮集团的正牌保健品以及其他品牌的保健品。但是韩雪贝儿公司在网店宣传中多处使用天狮生物公司的注册商标,展示加盖了韩雪贝儿公司公章的属于天狮集团的产品检测报告,并且将标注”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的照片作为实体店照片进行展示。同时,韩雪贝儿公司还作出”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天狮保健品直销大品牌”、”100%天狮产品保证”等宣传,并且承诺帮助消费者在天狮集团进行注册。天狮生物公司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天狮公司的许可,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韩雪贝儿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是正品,其对天狮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的使用系合理使用,而且天狮生物公司的指控违法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天狮生物公司经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第1619008()、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本案中,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天猫商城其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网站中栏目栏下方、”健康品牌”和”品牌分类”栏目中、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TIENS”等标识,且其网站同时亦销售非天狮品牌的产品,并标有其他品牌的商标标识。因此,韩雪贝儿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在韩雪贝儿公司的网站中除了标识其所出售产品的作用之外,亦具有了提高韩雪贝儿公司所经营的天猫商城”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公众认知程度及品牌推广的广告宣传作用。故韩雪贝儿公司上述使用”天狮”、”TIENS”等标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种广告行为,属于第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中使用”天狮”、”TIENS”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商标的商标权。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非医用营业液;非医用营业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与第3254653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相关公众易对上述两个商标形成相同的整体认知。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TIENS”标识的行为,亦侵犯了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天狮生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等,韩雪贝儿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保健食品等。天狮生物公司和韩雪贝儿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均包括保健食品的出售,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本案中,”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卖家中心”在申请新品牌时虽要求”所有资质必须清晰可辩并加盖贵司红章/彩章”,该要求系网站管理者针对卖家申请新品牌所设置,并非针对卖家与相关消费者所设置。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显示的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上加盖其公司印章,且未加以任何说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系天狮生物公司相关产品的检测公司或与天狮生物公司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使韩雪贝儿公司凭借天狮生物公司的知名度提高自身知名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宣称其为”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但韩雪贝儿公司并未得到天狮生物公司的相关授权,并非天狮生物公司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此外,韩雪贝儿公司亦不能免费帮助消费者在天狮生物公司进行注册。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实体店”处所使用”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照片并非韩雪贝儿公司实体店照片。因此,韩雪贝儿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此外,韩雪贝儿公司将”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宣传语与”天狮集团”字样在同一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作为天狮生物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具有较高的识别度和显著性,且天狮生物公司亦为天津天狮集团的子公司,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韩雪贝儿公司与天狮生物公司或天狮集团存在关联关系,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雪贝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韩雪贝儿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叙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并未侵害天狮生物公司的商标权;第二,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上加盖公章是为了取得在天猫商城销售保健品等的相关资质,未改变产品检测报告的外观、内容,不会引人误解,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韩雪贝儿公司使用”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字样以及在”实体店”处使用”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照片,不会引人误解为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名称为”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的栏目栏下方、”健康品牌”和”品牌分类”栏目中、天狮品牌产品的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TIENS”等标识,用于向消费者推介其网站有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天狮品牌产品出售,实际起到推广天狮品牌产品的作用,应为广告服务。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与3254627、3254653、5970762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均构成相同。同时,鉴于韩雪贝儿公司使用”TIENS”标识推销宣传的是天狮品牌产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推销广告行为与天狮品牌产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使用”TIENS”标识推销天狮品牌产品的广告行为与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综上,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天狮生物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关于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叙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对天狮生物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叙述性使用系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韩雪贝儿公司使用的”天狮”、”TIENS”等标识并非系对其许诺销售、销售的天狮品牌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描述,”天狮”、”TIENS”等标识亦非公有领域的标识,韩雪贝儿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叙述性使用。同时,韩雪贝儿公司使用”天狮”、”TIENS”等标识亦不构成其他合理使用,因为韩雪贝儿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已经超出指示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用途,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获得了销售天狮品牌产品的合法授权或者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天狮生物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和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销售保健食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着竞争关系。本案中,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名称为”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使用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其公司印章,但未附加说明,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与产品检测报告的送检人具有特定联系或者获得授权销售送检产品天狮品牌产品,从而不正当借用天狮生物公司的商誉,提高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知名度,增加其”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中天狮品牌产品的销量,不正当的获得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宣称其为”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在网页宣传中向消费者介绍”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并在网站”实体店”栏目下使用名为”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的照片。经审查,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自认其并非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在淘宝网上唯一授权的天狮品牌产品专卖店,亦不能免费帮助消费者在天狮生物公司进行注册,其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实体店”照片非韩雪贝儿公司实体店照片。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宣称的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可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关于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将”天狮集团”与”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同时使用的行为,鉴于”天狮”作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的字号,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韩雪贝儿公司在其销售天狮品牌产品时将”天狮”与”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同时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的销售行为获得了合法授权或者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天狮生物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提高了相关产品的销量。韩雪贝儿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