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迪王”原为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迪王”)的注册商标。该公司主要开发、生产、销售运动鞋、服装、运动器材。
2008年8月,阿迪王、华珠(泉州)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被跨国巨头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诉至营口市法院,阿迪达斯认为阿迪王倒三角的“山寨”商标与己相似,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官司一打就是五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迪王放弃原有的中文和倒三角商标而不必履行过亿元的索赔。同时,阿迪王库存成品及相关配套将在2017年4月6日之前销售完毕。在宽限期满后,阿迪王将清仓产品无偿赠与社会福利机构。
点评:阿迪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企业名称和企业互联网域名中使用与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相近似字号的行为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应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以规范相关市场秩序。该案和解实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也引领国内企业树立了品牌意识并提升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