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开拓市场、巩固市场、繁荣市场的重要武器。但在企业机制转换、产权的流动重组,以及在日常商标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许多人对待商标的权属处理不当,从而引起种种不该发生的纠纷,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在外贸体制改革中,一些生产厂家获得出口自营权后,使得原来工厂与外贸公司的供货协作关系变成竞争关系。如某工厂要出口,就耍求继续使用外贸公司在出口国已经注册的商标,理由是多少年来这一商标在他国的声誉是他们厂长期过硬的产品质量树立起来的,而外贸公司为维护其货源及市一场份额则拒绝与该厂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是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签订的合同到期后,不想再续签,意欲用自己的牌子在该地推出自己的产品,而被许可使用方则认为,牌子在本地的知名度、美誉度倾注了被许可方的心血,如你不再与我续签,我也不让你的品牌在我开辟的市场上销售。
三是在企业优化组合过程中,有些企业集团依仗下属企业拥有与名牌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方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合同时,该集团则认为他们是领导,有权使用。
四是某些客户接到一些出口加工业务而没有出口国注册商标时,即通过有关管理部门与出口商标注册人协调,结果加工厂方在使用过程中,不但无偿使用,而且叉不按《商标法》“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许可使用规定,直接冒充是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有时还将不合格的产品夹杂在正品里销往国外。
五是个别地方随意调剂商标的使用权,来推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而在实践中好多种、养殖户毫无约束地贴用,不注意其整体形象的提升。
六是在企业拍卖、合股或租赁过程中,商标也随同有形资产被“公证”任意地改名换姓。
七是少数业主在企业倒闭后,不情愿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上再花一些续展萤用,而任其枯萎凋零。
形成上面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是对法规,特别是对《商标法》了解不多,而导致出现越权、争权、侵权、弃权现象。实际上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使用上有着主动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则是确定两者之间是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把商标像有形资产一样进行拍卖、合股或出租是越权行为。
因此,在企业改革中,要力争在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搞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特别是《商标法》等法规的宣传,形成让大家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氛围,扯皮纠纷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