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其中尤其容易被忽略的就是商品名称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
既然商标和商品名称都是起到一个区别作用的,那么,在将商标和商品名称作为标识在商品上使用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不当,有可能构成侵权。
商品名称和商标之间的纠纷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品名称的使用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但是在使用的时候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商品名称时,不得与他人已在此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否则,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种情况最主要体现在一些企业在开发系列产品的时候,可能会按照所开发的产品的特点,给这些不同系列的产品取上不同的名称,以便和本企业生产的同种类的其他系列的产品相区别。
主要的侵权表现有:
1、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直接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名称使用,以为不作为商标使用就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2、企业所选用的商品名称确实是自己独创的,可是在使用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询,导致其使用的商品名称恰好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
3、商品名称在开始使用的时候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可是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且在被注册后,企业没有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又任意扩大使用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商品名称
一般情况下,商品名称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经营者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这些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的侵权表现有: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和他人在同种知名商品上使用的特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2、申请的注册商标侵犯了知名商品名称的在先使用权,此注册商标存在着被商标评审委裁定撤销的风险。
上述侵权行为中,商标侵犯商品名称的情况并不具有典型性,而商品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却屡有发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那么,如何避免此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出现侵权情况又如何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呢?
首先,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企业在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需要给系列产品确定商品名称时,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以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在确定自己产品的名称,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为无形资产的商品名称权,最好能及时地将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通用名称外,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部分都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的。因未能及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被他人抢注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一旦,撤销申请未能得到商标评审委的支持,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此商品名称,而不能私自扩大使用范围。
总之,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不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不被他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