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恒伟公司”)生产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公司”)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外包装、装潢近似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并由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大参林公司”)销售,对江中药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江中药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两家公司的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相似
江中健胃消食片包装遭克隆
2011年上半年,江中药业公司发现南昌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天泽园店(下称“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及省内外多家药店在销售一种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近似的产品,名为“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其外形跟包装设计都很相近。
江中药业公司指出,2008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授予“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五星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而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擅自使用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相同的名称、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该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立即停止侵害“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恒伟公司称试销不侵权
湖南恒伟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印制的产品包装与江中药业公司的包装有区别,并且该产品是试销,产量非常小,整个产品生产销售处于亏损、没有盈利状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庭审辩称,该店销售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是通过广州大参林公司直接供货取得,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江中药业公司称,从2008年8月起,湖南恒伟公司就与广州大参林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购销合同书等,约定由广州大参林公司销售湖南恒伟公司生产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广州大参林公司在全国有1400余家分店,销售数据显示其在药品零售业中全国排名第三,足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受到侵害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昌市中院审理认为,江中药业公司生产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在市场上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应为知名商品。“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尺寸大小一致,双方产品在装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整体来看,足以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对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提供了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立即停止侵害“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南恒伟公司赔偿江中药业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
高院终审判决赔偿40万元
一审宣判后,湖南恒伟公司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湖南恒伟公司生产与江中药业公司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外包装、装潢近似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并由广州大参林公司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对江中药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和侵权获利数额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综合侵权行为情节、主客观因素及产品的知名度等情节酌定给予部分支持,在一审判赔额的基础上部分酌减损失赔偿额。
3月29日,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湖南恒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江中药业公司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涉案包装盒,赔偿江中药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了涉案包装盒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