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文列举的权利以外的利益,只要有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均可以在懂事权益之下进行保护。这种精神具有普适性。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完全可以照此理解,可以解释为除该法(但不限于该条)特别列举之外的所有民事权益。
如“哈里。波特”、“Harry.Potter”这样的虚拟角色名称,本身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其创作者享受其利益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尊重他人的劳动和创造,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这样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纳入到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围,对于这种概括性和开放性的规定,我们不能人为地设限而缩小其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