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热议广告语纠纷

  “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之争的核心在于其权利的归属,而该句广告语的第二含义的指向为左右该归属问题的关键。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引发了知识产权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日前,多名知识产权业界专业人士针对该焦点问题进行了阐释及点评。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怕上火喝XXX”是一句广告语的句式,原本只是对某种饮料的降火功能的一种描述和宣传,但经过长期的使用,并且该使用是直接使用在某具体的品牌上的,所以会使消费者将“怕上火”与“XXX”品牌直接联系,使该句式在宣传和描述“XXX”品牌的饮料时具有了某种固定性和专有性,但这种句式不能作为对其他非同类产品的广告语的限制。“王老吉”方面或加多宝公司如果能证明使用该广告语句式进行宣传具有正当性,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反之就可能其中有一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广告语“怕上火喝XXX”系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使用期间产生,该广告语经过长达10年的使用,与“王老吉”产生了特定的联系,故“王老吉”方面在终止商标许可后对该广告语有使用权,“王老吉”品牌的所有人使用具有正当性。

  “加多宝”是在“王老吉”商标被终止许可后使用的商标,在明知该广告语已经与“王老吉”产生特定联系的情况下,直接将“王老吉”变更为“加多宝”,存在承继“王老吉”商标信誉的用意,由于这是两个有竞争商业主体,加多宝公司在使用“王老吉”商标被终止后理应不能自然承继“王老吉”商标的商业信誉。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所谓“第二含义”,就是指文字表面意思之外的含义,即通常所称的“指代关系”。在人们提及第二含义时,通常意味着第二含义被人知悉的程度要高于字面含义本身。具备第二含义的符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人的使用,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中的“王老吉”三字应该排除在第二含义之外,而“怕上火喝…”的句式过短,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因而无法获得保护。解释某种符号或表达是否具有第二含义时,既要考察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的事实,又要平衡社会公众利益。

  黄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关于广告语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或按照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来保护,关键要看该广告语是否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尤其是要排除那些涉及商品通用名称或对商品的特性起到描述作用的广告语,对于不属于通用或描述性质的广告语还需要最后再考虑相关公众能否依赖它识别商品来源,对于一些主要是促进销售的广告语,相关公众一般不会予以特别注意,因而仍然缺乏必要的显著性或区别性。当然,如果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消费者已经建立起比较固定的联系,或者说该广告语取得了事实上的区别功能或“第二含义”,其他人再使用就会造成混淆误认,则应该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在广告语或本不具有显著性的其他成分取得“第二含义”的过程中,已经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其他商标会起到一种锚定和带动作用。我们可以借助欧盟法院已经审理的“Have a break”一案来说明这个过程,由于雀巢公司在销售“Kit Kat”(奇巧)巧克力的时候,总是使用一个固定的广告语“Have a break, Have a Kit Kat”, 无形中“Have a break”(该短语具有“歇一会”和“来块酥脆”的双重含义)就与“Kit Kat”具有了紧密的联系,以至于只要说出该短语,消费者就能接着说出“Have a Kit Kat”来,因此即使该短语没有单独使用,甚至恰恰因为该短语与“Kit Kat”结合使用,该短语才具有了和雀巢公司的紧密联系从而可以单独注册或保护。

  就涉案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而言,与“奇巧”案的情况异曲同工,消费者长期接触该广告语后,在听到“怕上火”时会联想到“王老吉”,此时将“王老吉”替换为“加多宝”会让消费者认为“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存在某种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

  赵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涉案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归属,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一直有争论。有人认为要考虑加多宝公司对这条广告语的贡献,有的认为要考虑这条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有的人认为这条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是“王老吉”凉茶,有的人认为该条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制造、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个人认为,应该首先考虑广告语指向的商品,商业标志的归属很少考虑贡献问题。而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应该是“王老吉”凉茶,因为广告语中已经写得很清楚:“喝王老吉”,“王老吉”这3个字本来就是指代商品的商标。也许有人会说,“王老吉”这3个字所指代的商品已经发生了变化。其实,商标所指代的商品的生产厂家经常会发生变化,但是并不影响商业标志的归属。

  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并非“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而是经过变化的“怕上火喝加多宝”。这也说明“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指向的商品是“王老吉”凉茶,不然加多宝公司也不用变化了。商誉传导功能是商业标志的功能之一。而加多宝公司这么用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把“王老吉”凉茶的商誉传导到“加多宝”凉茶上。如果确定“王老吉”方面拥有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权益的话,加多宝公司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固然系加多宝公司原创,加多宝公司也系该广告语的推广者,但该短语实际使用时均指向“王老吉”牌凉茶。商业标识因使用而产生价值,其价值应附加于其实际使用商品之上,即“怕上火喝王老吉”7个字不可拆分。“怕上火喝王老吉”虽系广告宣传用语,但并不排斥该短语可以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尤其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后,已产生了第二含义,与“王老吉”牌凉茶间建立了固定联系,可以视之为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视之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权利应归属于“王老吉”品牌拥有者。

  就商标而言,我国相关法律定义的商标近似指的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大都会误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和“怕上火喝王老吉”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两者构成了近似商标。

  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言,同样可以因使用而产生显著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进而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怕上火喝加多宝”与“怕上火喝王老吉”虽然文字不同,但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涉嫌侵犯“怕上火喝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

  贾宏(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中,“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中的“怕上火喝XXX”的着力和指向在于“王老吉”。一方面,正是因为该广告语中含有了“王老吉”,使得该广告语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另一方面,经过加多宝公司的宣传使用,使得该广告语中仅表述功能的“怕上火喝”与“王老吉”之间产生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在整体上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获得了第二含义。因此可以获得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因为该广告语与“王老吉“商标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加多宝公司将“王老吉”商标“归还”给广药集团后,与“王老吉”商标相关的权益也自然地转移给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如果继续使用已经与“王老吉”商标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的广告句式“怕上火喝XXX”,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涉嫌侵犯“王老吉”方面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