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特娇”难忍“无叶花朵”
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梅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梅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常熟豪特霸)因生产销售标带有“梦特娇”标识的产品,被“梦特娇”商标权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三被告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的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上装衣领标、内衬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梅蒸”拼音字母颜色与服装衣料颜色相同,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花瓣图形比原告的“花图形”仅缺少叶和茎,且在货架和价签上直接使用“梦特娇”作为商品名称,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随后,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04年7月6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知名品牌易受假冒产品侵扰,为借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售假商家多选择“挂羊头,卖狗肉”。就服饰类商品而言,商家多在服装的领标、吊牌、包装袋、手提袋上作假,或是使用近似的标识,或是使用类似的图案。而大部分消费者知晓品牌名称,却并不了解该品牌的生产厂家,存在误将“山寨”厂家和正规品牌相联系的可能。
“宝马”诉“世纪宝驰”获胜
(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图形商标。宝马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宝马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图形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该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