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贡芽”部分商品被驳

  “至尊贡芽”作为楚茶中的传奇珍品,将其注册在茶等商品上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一审认为,“至尊贡芽”注册在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至尊贡芽”在茶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5640060号“至尊贡芽”商标,由湖北武汉御品天香茶叶有限公司(下称御品天香公司)于 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湖北采花茶叶有限公司(下称采花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采花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采花公司认为,“至尊贡芽”过去指代到达贡品级别的茶叶,现指代质量标准和工艺极高的茶叶,是对产品等级、品质的描述,不具备显著性。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御品天香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至尊贡芽”无法标明商品的标准等级,不是单纯表示商品质量的标准,被异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和2011年发布的湖北省地方标准中,均将“至尊贡芽”规定为“采花毛尖”茶叶中鲜叶及成品茶等级。由此可见,“至尊贡芽”在茶等商品上,已经成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标志,因此在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