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低价从省内多地小厂家购买各类轴承,然后换上“SKF”“FAG”“INA”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包装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06912美元。日前,两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黄岛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该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宣判的首起刑事案件。
男子张某是聊城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他与韩某合伙,在未事先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从省内多地低价购买小厂家生产的各类轴承,然后刻上“SKF”“FAG”“INA”等国际知名商标字样,并购买假冒品牌的包装物对制作的轴承进行包装,制作完成的假冒品牌轴承由张某负责销售国外。2012年6月,两人生产的第一批货物在黄岛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被查获。经鉴定,假冒“SKF””FAG””INA”注册商标的鼓形滚子轴承共772套,价值106912美元(约合人民币677822.08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张某、韩某二人到案后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均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判罚。
日前,黄岛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