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重汽)的前员工王志坚擅自使用西安陕重的注册商标,并抢注相关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两家“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并存市场的问题仍未得以解决。西安、香港两家“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如何进行市场区分、“沙克曼”作为企业字号注册是否构成对陕西重汽“SHACMAN”核心商标的侵权、“陕西重汽”为一家所有还是两家共存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厘清。
据了解,2002年2月,陕西汽车制造总厂整合宝鸡车辆厂,联合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卡福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成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成立陕西重汽。
早在1994年7月,陕西汽车制造总厂申请注册第842410号图形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后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陕西重汽。第6275448号“SHACMAN”英文商标由陕西重汽于2007年9月申请注册,2010年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底盘等商品上。
据陕西重汽介绍,上述两件注册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成为其在境外市场产品及服务宣传领域的核心商标。其中,“SHACMAN”英文商标在100多个国家进行了国际注册。
陕西重汽表示,另一家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陕重)的董事长是王志坚,该人与陕西重汽颇有渊源。王志坚原为陕西重汽旗下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2009年12月王志坚从原单位辞职,并于2010年6月成立了香港陕重。2010年12月,王志坚在登记注册了“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卡车整车销售、出口及客车零配件的销售和出口业务,同时王志坚注册使用了SHACMAN.COM及SHACMANTRUCK.COM域名。
陕西重汽认为,王志坚故意以“SHACMAN”商标的中文音译“沙克曼”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注册使用相关域名进行网络销售。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域名为SHACMAN.COM的网站,并对陕西重汽的注册商标“SHACMAN”、第842410号图形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并使用“陕汽重卡”字样,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明显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香港陕重注销WWW.SHACMAN.COM域名,并与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陕西重汽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香港陕重不服,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其并认为陕西重汽方面为恶意诉讼,是为报复王志坚才提起此次诉讼。
在终审判决中,陕西高院认可了王志坚及其注册的香港陕重及陕西沙克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注销相关域名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