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刘菲菲(化名)包装、销售假冒“潔寳”袋装卷筒卫生纸,结果东窗事发,不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还因此坐上了被告席。今年2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菲菲侵犯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洁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刘菲菲赔偿8000元。
销售冒牌产品被处罚
2013年2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刘菲菲包装销售冒牌的“潔寳”牌袋装卷筒卫生纸。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后开展突袭行动,在城郊一间厂房扣押了刘菲菲库存涉嫌侵权的卷筒卫生纸。经洁宝公司鉴定,这批卷筒卫生纸假冒洁宝公司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工商部门核查,早在1997年6月21日,广西贵港市榴花造纸公司(以下简称榴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就获得了在卷筒卫生纸等8商品上使用“潔寳”文字商标的专用权。2007年6月20日,该注册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后,经榴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其使用至2017年6月20日。2009年6月21日,洁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潔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刘菲菲主要从事纸品加工、包装,日用百货的零售。2012年12月,她从宾阳县新桥镇一家纸品厂购进标称洁宝公司生产的“潔寳”牌袋装筒状卫生纸100件(每件60卷),进货价6000元,然后以每件80元价格销售出31.1件,销售额2488元。此外,刘菲菲还购进标称“潔寳”卷筒纸外包装袋2400个、卷筒纸外包装片9000个以及卷筒芯480条,但还未来得及加工包装用于销售。
2013年4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刘菲菲加工、销售的“潔寳”牌袋装卷筒卫生纸、卷筒纸外包装袋、卷筒纸外包装片、卷筒芯等系假冒洁宝公司产品,侵犯洁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予以刘菲菲“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品牌厂诉索赔5.3万元
洁宝公司随后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菲菲侵犯其对“潔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刘菲菲赔偿商标侵权费4.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交通食宿费5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洁宝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洁宝公司生产的“潔寳”牌卫生纸,是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知名品牌,在广西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个体工商户刘菲菲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大量加工、销售假冒的“潔寳”牌卫生纸,严重侵犯洁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刘菲菲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洁宝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刘菲菲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刘菲菲辩解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她在接受工商部门处罚时已经指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接受工商部门的查处,但我的侵权行为是轻微的,对洁宝公司的影响不大。如果法院判决我赔偿损失,也应当在我侵权获利的范围内适当赔偿4000元至5000元。”刘菲菲如是说。
法院认定侵权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洁宝公司取得了“潔寳”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处于保护期内,那么洁宝公司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工商部门已认定刘菲菲加工、销售的袋装卷筒卫生纸使用的商标中“潔寳”二字,与洁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造成误解,那么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可认定刘菲菲的行为侵犯了洁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是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刘菲菲销售侵权产品成品31.1件,每件获利20元,已经工商机关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其他未制成成品的侵权物品造成的损失,洁宝公司没有提出计算的标准和方法,因此具体损失由法院依法酌定。律师费和交通住宿费属于“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依据洁宝公司提供的有效票据作出认定。综上,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被侵害注册商标品种、经营规模、商标知名程度等以及洁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认刘菲菲应当赔偿8000元。
今年2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菲菲赔偿洁宝公司8000元;驳回洁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刘菲菲和洁宝公司都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