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驰名商标规定》8月起实施

  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

  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方面: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梳理和完善,体现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方便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