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 H IM)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由此统一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欧盟商标的主管机构)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相关的实践做法。
根据公报内容,此次协调统一的共同实践做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优先权
待统一实践做法的基础问题: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 tical)”?
共同实践做法: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备注: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相关法条:《巴黎公约》第 4(2)条,《欧盟商标条例》第29(1)条
2、(驳回/无效)相对理由
待统一实践做法的基础问题:当考察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时,黑白和/或灰色在先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共同实践做法:
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备注: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4(1)条,《欧盟商标条例》第8(1)条
3、真实使用
待统一实践做法的基础问题: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共同实践做法:
只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仅在颜色上做出变化并不会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
a)文字/图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显著要素;b)色调对比度保持了一致;c)颜色或颜色组合自身并不具备显著特征;且d)颜色不是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是否构成真实使用这一问题,适用于黑白商标的判断原则也适用于灰色商标。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10(1)(a)条,《欧盟商标条例》第15(1)(a)条
以上这些共同实践做法涉及黑白(文字)图形商标较之同式样彩色标识的处理问题,改变了欧盟一些商标局自己一直以来的实践。
不过,对德国专利商标局而言,这些共同原则恰恰与一直以来的实践相吻合。重要的是:这些共同原则涉及优先权和双重相同性,但并不涉及《德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商标相似性”。就这一点而言,与以前一样:对黑白注册商标的保护包括其所有的彩色呈现方式,例外情形为正是基于这种颜色赋予了标识特殊的图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