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音乐厅被诉商标侵权

  天津市自然人钱某称自己是“打开音乐之门”商标权人,北京音乐厅在广告、海报中使用“打开音乐之门”用于相关演出活动的宣传,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钱某将北京音乐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钱某诉称,其是“打开音乐之门”商标的权利人,北京音乐厅在其公告栏和展示栏及地铁广告栏展示“打开音乐之门”系列节目海报以及向公众发放宣传册、节目单,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钱某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音乐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